号: 059702453/202308-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5-24 发布日期: 2023-06-02 10:59
文  号: 宿金【2023】13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5026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来源: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6-02 10:59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6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宿州市财政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宿州监管分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财政局(国资委)

                                                       人行宿州中支                 宿州银保监分局  

                                                       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5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效应,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发展加大支持力度,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金〔2023〕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统筹资金3000万元,设立市级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分期纳入预算、拨付。为规范市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市联动、绩效评价”的原则,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定期结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惠型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在宿州市。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且无逃废债等失信记录。

(四)不包括房地产行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等企业。

第二章  风险补偿条件、标准

第四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纳入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必须为2023年2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包含续贷及普惠小微企业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第六条  由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的银行贷款项目,不予以风险补偿。

第七条  申请市风险补偿资金的贷款项目中,当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4%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4%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八条  普惠型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

(一)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二)不良贷款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等级为“可疑类、损失类”的。

(三)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150个基点,其中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LPR+200个基点。

(四)贷款授信审查时,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在其他贷款机构没有未偿还逾期贷款。

(五)相关贷款业务须在“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保持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补偿标准:

(一)对以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为贷款主体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5%给予补偿。

(二)对以小微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为贷款主体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上限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的16%给予补偿。

(三)该笔贷款属于普惠型小微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信用方式获得的贷款,市风险补偿标准上限提高至30%。

(四)各级政策资金对银行累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本金金额的80%。

(五)该政策与科技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省级风险补偿支持政策不同享。

第三章 风险补偿操作流程

第十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银行通过“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贷款,承贷银行在平台落实备案。机构自有渠道发生的业务需全量在平台备案。依托平台建立线上化闭环政策补偿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审核、产品申请、业务备案、补偿管理等。

(二)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银行向市担保集团递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拨付。符合首贷、信用贷提升补偿上限标准的贷款项目,银行需确保该项目符合银保监会“首贷、信用贷”标准后再向市担保集团递交补偿申请,由其审查核准拨付。具体操作流程由市担保集团另行制定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市担保集团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提交省级引导资金补偿申请,按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规定享受省级引导资金补偿。

(四)由银行对已获得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进行清收等处置工作,在充分履行追索义务和完成资产清收处置后,银行将此笔清收处置资金按所获得的补偿比例退回至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市担保集团按获得的分担比例退回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

(五)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由银行按照法定程序核销后报市担保集团进行复核。市担保集团复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同时报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汇总备案。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的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保持与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政策的配套一致。

(二)负责加强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管理。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的职责如下:

(一)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优惠贷款。

(二)积极推动地方法人银行评级提升,推动央行普惠小微激励政策与地方小微风险补偿政策的有效叠加。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宿州银保监分局的职责如下:

(一)督促各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相关规定,推动各金融机构出台尽职免责办法。

(二)监督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分类是否准确。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

(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  市担保集团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及资金拨付。

(二)负责定期向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申请省级引导补偿资金。

(三)负责风险补偿引导资金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报告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问题。

(四)做好相关信息与数据的保密管理。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六条  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真实、完整。

(二)在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上发布符合政策的信贷产品,发生业务全量在宿州数字金融服务平台备案。

(三)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发放贷款后向市担保集团报送项目,对报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

(五)适当提高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完善内部风控及追责制度,落实尽职免责相关规定。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对符合风险补偿资金发放标准的贷款进行台账管理,专项监测不良率。

(八)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牵头制定考核评价规则,通过平台数据,对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推进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排名,重点考核普惠型小微企业的发放额和发放户数等指标,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奖励、优惠政策的实施依据。

第十八条  银行应建立相关台账,妥善保管申请材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第十九条  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资金并依法被认定为失信的借款企业,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由财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试行期与《安徽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后续政策按照省级风险补偿引导资金后续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宿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部门: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综合科

咨询电话:0557-302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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