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15 16:37 来源: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辑:金融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各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园区金融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省局安排,为全面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助力小微企业、三农复工复产和灾后重建,现将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业务经营。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要求,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坚持放贷主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降低贷款利率,践行普惠金融理念,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要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评估、风险预警等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从业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相关法律规定测试,提高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合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息。要建立放贷专户,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后方能放贷。放贷专户要接受监管部门监管,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放贷专项运营报告和银行流水明细。

二、稳妥扩大业务范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营小额贷款业务3年以上、近2个会计年度监管评级为AA以上等级,且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请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应事先向所在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上述业务开展周期为3年。

三、有序放宽经营区域。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以上、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至少有2个会计年度监管评级为AAA等级,且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视情放宽经营区域。对于在本市域内跨区域经营的,由所在地市级监管部门核准;对于跨市经营的,由注册地和业务所在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后,并由注册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有一定品牌价值、经营特色产业链业务、确有实际需要的,经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后,可以围绕主要股东的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客户开展业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加强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审查,严格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充分利用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对失联或者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应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或以取消经营资质等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同时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做好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引导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pdf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