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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远离“套路贷”陷阱

发布日期:2020-04-03 08:47 来源: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辑:金融局站管 阅读次数: 字号: 背景颜色:

一、“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如何防范“套路贷”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借钱要谨慎,不要轻易相信街头小卡片、小广告、电话短信、网络广告宣传等,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经营范围,查看企业是否有正规金融业务资质许可,必要时可向当地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核实。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不要签署空白借款合同,不要签署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协议,要认真查看借款协议,仔细研究是否存在与口头宣传不一致的条款,是否存在宣传约定利息以外的“手续费”“服务费”“违约金”等费用,对放贷方交付资金后又以“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方式收回部分资金的,要求其出具相应收据。

身陷危机时及时求助。如果已经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首先确保人身安全,立即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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