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59702453/202402-0001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发布机构: 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2-18 发布日期: 2024-02-19 11:00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应厘清财政、金融政策举措的定位与相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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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应厘清财政、金融政策举措的定位与相对优势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2-19 11:0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6

围绕“完善乡村振兴多元化投入机制”,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

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是将财政、金融在农业农村领域的投入保障要点进行分别阐述。到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健全政府投资与金融、社会投入联动机制”;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明确“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贷款贴息奖补试点”。

在对于农业农村的投入保障中,我国一直都有采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举措。不只是在开展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等涉农领域共同出资以及贷款贴息奖补试点方面,近年来,财政金融协同联动还体现在农业信贷担保、政策性农险发展以及农险与最低收购价、补贴共同构成的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等方面。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为何需要财政金融的协同联动?一方面,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在基础设施(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仍不健全,相关投入仅靠财政难以支撑,需要撬动金融和其他社会投入共同补短板和实现高效推进;另一方面,多数农村地区主导产业附加值不高,特别是农业及其延伸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市场因素的影响,大规模、现代化程度相对高的农业生产主体又需要在固定资产和技术更新上进行定期的大额投资,对此,如果没有财政补贴,很多针对性金融服务难以实现可持续和广覆盖——这也是包括我国在内全球很多国家为扶持农业发展,都采用了政策性金融举措或给予农业金融以倾斜性政策的主要原因。

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及对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强化”,还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农业产业发展阶段和发展特征后的结果。记者在农村采访时就发现,种粮补贴对于部分地区农户种粮积极性和粮食产业转型发展的作用效果正在减弱。其背后的根源在于农业生产主体结构的变化。对于粮补,国家的规定是“谁种粮谁得补贴”,但在实际中,较多土地经营权转让并未登记,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在提供全流程服务时甚至没有发生实质的土地经营权转让行为,这就使得粮补可能仍下发给了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与实际种粮主体存在错位;相关直接补贴更无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以实现生产经营水平的提升和对小农户服务带动能力的增强。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聚焦解决“谁来种地”问题。在这样的发展阶段下,由实际种粮主体自主申请的农业保险、农业担保贷款等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下产生的服务政策措施,在提升种粮积极性和促进产业发展方面能起到更精准有效的作用。因此根据上述变化,各地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强化财政金融协同联动,调整不同政策的着力点和实施结构,让财政、金融能更有效发挥各自优势。

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除了要调整财政金融协同联动的着力点和实施结构外,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内容和实际情况,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下产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农业担保贷款等具体政策举措的作用效果也亟待提升。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做到应赔尽赔”。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认为,中央一号文件单独提及农业保险投保理财环节,在较大程度上说明了解决相关问题的紧迫性。对于造成投保理赔不精准的原因,除了较多被谈到的现有查勘定损技术能力不足、定损标准和现场勘测定损执行不到位、缺少外部监管、部分产品设计不科学等因素外,庹国柱着重强调了业务实操中存在的保险公司“以赔促保”、基层村委实施“平均赔付”、地方政府农险补贴不到位等原因。他在调研中发现,为了保证保险覆盖面以及来年的投保数量,一些地区无论灾轻灾重都会进行赔付,甚至有“返本”理赔的现象,这是监管部门严格禁止的,也偏离了损失补偿的保险原则;也有村委会为平衡各户赔付数额,在代发保险赔付时不严格执行定损结果,而是采取平均赔付的方式。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财政补贴用以补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无力支付的部分保费,以此让农业保险业务可持续,而实际投保理赔过程中还是应遵循金融运行的逻辑。“以赔促保”“平均赔付”等现象实际上有混淆财政与金融政策举措定位的问题,会分散农业保险理赔资源,使应该得到保险保障的农户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就无从谈起。

在实际采访中,记者发现,农业担保贷款在部分地区也存在被使用在了无需担保的主体身上、过度使用以及补偿核销等方面的问题,这同样会造成财政金融协同联动效果的不充分。

综上,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变化及其对不同金融工具认识的提升,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强化财政金融的协同联动越来越重要。但在此过程中,财政与金融需要首先厘清各自的定位与相对优势。根据地方农业产业特征和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应动态调整不同政策的着力点和实施结构,通过及时足额给予直接投入或补贴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源合理分配;同时也应遵循不同金融工具的运行方式,优化机制流程,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持续给予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产业转型和风险防控方面的金融支持,由此,财政金融协同联动下的政策举措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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